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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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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抓紧研究落实有关进入大厅的项目业务和工作制度,积极配合组建工作,确保省政务大厅建设顺利进行。

  二○○二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

  根据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经验,提出建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的具体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行使政务大厅领导机构职能。主要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和检查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为工作方便,需调整成员单位,并明确具体组成人员。

  (二)管理机构。

  政务大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管理。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基础上组建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一方面作为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作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管理工作。1.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推动省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省直财务集中核算、省直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2)负责进入大厅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3)负责研究提出规范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各部门进入大厅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5)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2.编制及内设机构:

  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副厅级设置。设主任1名,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兼任,不占中心编制;设12个公务员编制,其中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10名。

  内设2个处:

  (1)综合秘书处。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和党团工作,指导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编制4人。处长1人,副处长1人。

  (2)协调督查处。负责大厅行政审批、招投标及其他业务的协调和督查,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受理投诉并进行交办、催办。编制6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

  (三)派驻机构。

  1.省监察厅派驻专门监察室并设立投诉窗口,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同时负责省直机关涉及“窗口”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2.省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复议申诉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厅各“窗口”事项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3.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派驻后勤服务组,负责后勤服务管理。4.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派驻信息技术服务组,负责信息技术管理服务。

  (四)党的工作机构。

  设中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机关工作委员会。进入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关系全部正式转入大厅党委,接受组织管理。

  二、业务范围

  纳入政务大厅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并由省直部门(包括国税等审批项目较多的中直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市州、县(市、区)呈报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经过清理确定保留的省直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都要进入大厅办理;省直部门在行政审批之外的收费项目,也要分批进入大厅办理。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

  根据《招投标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借鉴四川等省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有必要将所有国家和省审批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直机关统建办的基建项目招投标业务,纳入大厅规范运作。

  (三)省直财务核算中心。

  “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业务纳入政务大厅。

  (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

  包括省财政厅和省管局负责的政府采购业务,都要进入政务大厅。

  (五)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缴存、支取、转移等业务,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六)省直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统建。

  三、运行方式

  (一)行政审批运行方式。

  进入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分为三种方式运行:1.即时即办。对程序、条件简单,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事项,在大厅即时办理。2.前审后批。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不能在大厅即时办理的项目,实行审、批分离。由大厅“窗口”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初审,部门相关处室按规定时限进一步核查论证,再由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批准确定,最后由大厅“窗口”回复申报人。3.并联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项目,实行“首办责任制”,进行并联办理。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同时将相关事项交其他有关部门分办,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意见,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当首办部门协调不了时,由政务大厅协调,最后由首办部门“窗口”答复。

  (二)项目招投标运行方式。

  重大建设项目、省直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政务大厅依法进行。大厅提供场所、进行管理,保证规范运行、公开操作。省建设厅有关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中介机构进入大厅开展业务。

  (三)省直财务集中核算运行方式。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对省直单位财政拨付资金等进行统一集中核算。

  (四)省直政府采购运行方式。

  进入大厅设立“窗口”,并组织开展招投标,其他运行方式暂不变。

  (五)省直住房公积金运行方式。

  比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作法,设立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进入大厅办理有关业务。

  (六)省直基建项目统建运行方式。

  实行“计委负责立项,统建办负责建设,财政负责资金拨付,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的管理体制,由省管局负责对省直机关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

  所有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都必须公开条件,规范程序,承诺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凡进入大厅的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较少的部门可不单独设立窗口,由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代为受理后,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办理。

  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财务集中核算、省直机关项目统建和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等,保持“三不变”。即职能不变,大厅不代替部门职能;收费渠道不变,资金是谁的还归谁;资金用途不变,专款专用。

  四、设施建设

  政务大厅集中了省直部门的大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直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联系,其地点应当适宜,功能要齐全,设施要先进,建设要节俭。

  省政务大厅装修工程,要作为省管局项目统建办的第一个统建项目,进行招标设计和施工。

  五、信息化建设

  大厅联接省政府办公业务网,把进入大厅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同大厅联结起来,实现大厅“窗口”与本部门及部门间业务的网上传输和办理,提高效率。同时,建立大厅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信息系统。与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进行信息化处理,重新规范、组合,形成“窗口统一受理、大厅协调督办、网上运行反馈、信息平台转换”的机制。

  六、资金筹措

  政务大厅装修和信息化建设、办公设施等投资,由有关银行共同出资,把进入大厅的有关项目资金业务交有关银行办理作为补偿。

  七、准备工作

  (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制定有关制度。

  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确定以及项目招投标、财务核算、政府采购、项目统建、住房公积金等,要与大厅建设协调运行、同步推进。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工作方案。

  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办事制度、审批收费项目管理制度、“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各项制度和办法分别由进入政务大厅有关业务的牵头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二)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方式。

  1.进入大厅的各部门,要把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即时即办、前审后批、并联审批”三种形式分类,结合“十公开”制度建设,提出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等,并做出服务承诺。2.按照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对项目审批流程进行重新组合,以精简、效能、服务为原则,调整内部工作程序。3.对进入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发挥作用。要确保多数审批项目的初审环节在大厅完成,并要努力增加即办件数量。

  (三)建立省直招投标工作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范围包括工业、内贸、外贸、建筑、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技术等相关行业。现建有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的部门(主要是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省管局等),将各自的专家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建立省直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建设厅、监察厅研究制定在政务大厅进行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省统建办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四)选拔培训“窗口”工作人员。

  各部门要选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任科员以上,在部门工作5年以上,45周岁以下的同志到中心“窗口”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审批业务进行初审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需要掌握的技能。“窗口”工作人员与原单位工作岗位彻底脱离,专职做“窗口”工作。可定期轮换,但在“窗口”至少应工作一年。大厅对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考核等,对不符合要求和违反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退回本单位。

  八、时间安排

  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班子后抓紧工作。8月份确定建设选址及建设方案;9月、10月、11月份进行各项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各部门做准备工作,对进入大厅的项目逐项进行衔接落实;12月初,省政府发出通知,并向社会公告,有关设施试运行;年底前政务大厅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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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住宅新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住宅新村的建设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经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以上的各类住宅新村。
第三条 住宅新村应在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其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应以住宅新村项目为单位组织。
第四条 新建成的住宅新村应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具体按《福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新村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等。
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新村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以及对建成住宅新村的市容和环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新村物业管理实行归口行业管理;负责住宅新村楼宇二次装修统一管理等工作。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住宅新村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核发单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定点建设。
福州市园林局负责住宅新村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定,监督小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对建成住宅新村绿地和园林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住宅新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住宅新村建设须认真按照详细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四个阶段进行设计审批。
第七条 住宅新村设计方案应有二个以上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至少三个设计方案进行竞选。方案竞选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建设监理公司组织(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主持住宅新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福州市建委负责组织住宅新村初步设计审批,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参加会审。
住宅新村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要求来进行。
第九条 住宅单体设计应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拆迁安置房平面设计同时必须符合省、市《拆迁法》要求。
第十条 住宅新村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管线、园林绿化、防盗系统、环卫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等一次设计到位。
住宅新村安全防范设施包括总体的围墙设置、梯段的电子防盗门系统、进户防盗门和外墙(含阳台)门窗的防盗设施。外墙窗的防盗设施应以建筑物外墙面为界,不得超出。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网。

第三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新村施工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避免地下管网与路面及其他建筑物的交叉施工。
住宅新村内的各类建筑与设施均必须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进行定点施工,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二条 住宅新村工程项目应提倡工程总承包施工,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临时搭盖、材料堆放以及临时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应统筹布置;工地大门口的显要位置应设有住宅新村施工总平面图;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做到无遗留物、无临时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对工
地的文明施工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新村施工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全部合格,创优率应达到15%以上。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2公倾以上的住宅新村,可以组织分期分批建设,但必须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建设工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总体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住宅新村总体工程各项配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预先按规划指标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图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总体工程配套项目主要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七条 新建区住宅新村和旧城改造区住宅新村的绿地率严格按30%以上和20%以上分别控制(不包括屋顶绿化),并按住宅新村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住宅新村公共绿地。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设计和施工,绿化建设时间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并由福州市园林局监督指导。
住宅新村的园林绿化是居住环境的主要内容,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绿化规划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为他用,不得挤占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九条 住宅新村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和监督按批准的图纸和标准施工。
第二十条 住宅新村环卫设施应与环境整治综合考虑,做到既方便居民,又能利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体工程配套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竣工综合验收后,由住宅新村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维修、维护管理,管理经费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 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住宅新村建设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须向福州市建委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并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新村,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分期验收。
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暂按《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各种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新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新的开发项目。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或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须考虑物业管理,并向福州市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方案中所明确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在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之前组成,并参与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
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后,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并不得在住宅新村内违章搭盖。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树立“服务第一、住户第一”的观念,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的同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基金和设备、设施维护基金。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住宅新村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和各种管线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及其他便民服务等。
市容、市政、园林、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住宅新村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新村应实行物业管理;对以前竣工的住宅新村先选择试点,创造条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十条 住宅新村内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都应有维护和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按国家、省、市现有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属六县二市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2月7日

关于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国家测绘局组织制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以下简称“标准”)已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为:GB 21139—2007),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本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标准得到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意义与作用


  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要求,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保障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顺利进行和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制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为保障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和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促进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与认定行为、保护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认真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和认真学习,并提出相关要求。同时,要通过网络、报纸、期刊和杂志等各种媒介进行大力宣传,推动与地理信息系统相关的各专业部门了解本标准。


  国家测绘局将组织编写出版本标准使用指南,举办标准培训班,以进一步推动本标准的宣传贯彻。


  三、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目录的认定和公布工作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委托省级测绘质检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认定程序、内容和范围等要求,尽快组织认定和公布一批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目录,以满足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中对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迫切需要。


  国家测绘局将尽快确定认定机构,组织认定和公布一批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目录。


  四、组织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调联合当地技术监督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采取行动,对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遵守本标准的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本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将不得向有关用户和建设工程提供,不得用于有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如未采用符合本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责成系统建设者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步替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在整改过程中,测绘部门要积极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五、要加快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的同时,还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快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满足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类构建权威、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等要求,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及时、可靠的测绘服务和保障。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情况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


  二、主要内容


  本标准从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数据认定四个方面对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了界定。


  1、数学基础。是为准确描述基础地理信息空间位置特征制定的数学法则,主要包括统一的空间参照系和地图投影系统。它若不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就缺乏了统一的空间定位参照,必然难以给专题信息搭载提供一个统一的定位基础。譬如,采用不同坐标系统的两个数据集未实施坐标转换前,无法拼接、计算和分析。因此,本标准从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比例尺、地图投影和图幅分幅五个方面对数学基础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2、数据内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范围。本标准按要素将基础地理信息分为12类:测量控制点数据、水系数据、居民点及设施数据、交通数据、管线数据、境界与政区数据、地貌数据、植被与土质数据、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地籍测量数据和其它数据,并对每一类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3、生产过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仅依靠对最终结果(产品)的检验或检测难以确定其质量和可靠性。因此,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检验同样重要,甚至过程方案的科学性与否直接影响或决定最终成果的可靠性。所以,本标准对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规范。提出了项目设计书内容的要求、资料和数据源的要求、质量检查验收的要求、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执行标准的要求等。


  4、数据认定。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程序、范围、内容等要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数学基础、数据内容和生产过程三个方面满足规定的要求后,要成为标准数据还必须经过相应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