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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9:22  浏览:8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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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玉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的综合管沟、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电、各类通讯、工业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监督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和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人民防空和道路交通等需要。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

第八条 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管线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相互衔接,协同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部门应当在上年第三季度前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计前,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或测绘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情况,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凭有关批准文件、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施工图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未建设的城市规划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的现状道路增设或更新改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绿化补偿手续后方可施工。影响城市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需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文物、古迹和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以管块方式埋设的电力、电信等管线,在原有占用孔数基础上增设或减少管线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开始实施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破挖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抢险等施工活动,地下管线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有关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向原发证的机关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程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或拆迁审批手续。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林)地、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与有关单位订立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准,并将更新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经批准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变更地下管线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确需变更使用性质或废弃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一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延期内仍未能开工的,原发许可证自行失效,规定期限以后开工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当年(建设年度)未能完工或中途因故停建,次年(建设年度)继续施工时,须持原批准单位准予续建的文件及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续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准予许可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开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投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 测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城市测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或资料失实给以后其它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或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负责综合协调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之间协商确定的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普查测量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应使用玉林市区统一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四十一条 竣工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和相关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成果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开放地下管线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如管线现状及规划资料属保密范围的,不在向外公布或开放的目录之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损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及绿化补偿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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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2〕7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2〕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  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 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 、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学生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 04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 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 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 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有国旗、旗杆。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 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 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设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大学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图书馆,学生人均图书4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  设置非学历中等、初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的任职要求。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 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 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不得抽逃资金。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 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 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 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政〔2008〕3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0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依法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政府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建议案和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推行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事务或专门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四次。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或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除县城以外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全市性重要工作情况;
(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也可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委托召开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扩大到镇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芜湖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要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芜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和相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芜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其中外出超过三天的,必须书面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及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